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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区于1955年建置,原名重庆市南桐矿区,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重庆市万盛区”。
1956年1月25日至27日,召开了建区后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即区人民委员会。选举了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正式建立了本区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1956年1月至1965年12月共进行过5次区、乡(公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2至6届区人民委员会,选举了出席重庆市2至6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挫折,历经13年之久。
1978年8月起,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全区开展普选工作,选举了第八届区、公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年11月召开了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区革命委员会,即区人民政府。
1980年8月至11月,根据新的《选举法》的规定,全区开展区、公社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行区人大代表全部进行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九届区、公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年12月召开的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产生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揭开了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新的一页。
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是万盛区的国家权力机关。
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是否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万盛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万盛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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